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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面面观

发表时间:2021-04-30 14:41

李玉国

慈善是人类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的综合体现。慈善具有无与伦比的力量,慈善具有功德无量的贡献,慈善具有享受不尽的幸福。慈善助人,不仅能帮助他人,快乐自己,还可以造福后人。慈善事业是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依据党的“十九大”和《慈善法》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打造中国特色的慈善品牌。

(一)

慈善事业的概念。“慈”是指长辈对晚辈的爱,“善”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和互助。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崔乃夫有极为精辟的概括“慈善是有同情心的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慈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博爱,它超越了对自己亲属、朋友、同学和邻舍的爱,将爱扩展至全体同胞甚至整个人类。慈善事业是人们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和从事扶弱济贫的一种社会事业。慈善哲学是尊富爱贫哲学。慈善组织一方面要尊重劝勉富人慷慨解囊,另一方面关爱弱者,搞好扶贫济困。慈善行为的标准,不在捐赠财物的多少,而在于奉献爱心。从哲学原理看,劳动与成功、行善与幸福的关系同为因果关系。幸福要靠劳动创造,幸福要靠行善积德来回报。积德无需人见,行善自有天知。人为善,福虽未至,祸已远离。一个人行善积德,助人度难,必然会受到幸福的回报。善良助人是会健康长寿的。乐于助人可以激发人们对他的友爱感激之情,他从中获得的内心温暖缓解了在日常生活中的焦虑,从长期来看,这样有益于增强人体免疫力。因此,我们要恪守“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训。

(二)

慈善救助是中华民族世代相承的传统美德。先秦时期,管仲提出“九惠之教”的慈善思想。孔子提出“仁者爱人”的伦理道德思想。融合汇通成为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和价值取向,构成今天中国慈善事业的历史文化基因。我国古代慈善是从“施粥”开始的。春秋战国的民间慈善活动比较简单,有的直接在路边给需要救助者提供饭食。司马迁《史记·淮阴侯列传》记载,我国古代秦汉之际,淮阴城下一位普通劳动妇女漂母,与一个流浪少年韩信在淮水岸边相识,演绎了“一饭千金”的千古佳话,分别被堪称为大爱无疆和知恩必报的楷模。古城淮阴从此成为闻名遐迩的母爱城市。以张謇为代表的一批商业精英,以熊希龄为代表的一批政治精英,开始了慈善公益思想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索实验,奠定了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基础。

(三)

新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建国初期主要是接受、改造旧社会遗存的各种慈善机构,着手新建社会福利救济机构和设施,如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在“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的影响下,人们一度对慈善事业产生了误解和偏见,认为慈善是“封、资、修”的东西。到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以官方为主导的慈善组织,如1981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开启了中华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时代。90年代《社团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出台,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拓宽了慈善事业的新领域,慈善事业的组织建设迈上新台阶。1998年长江水灾,中国第一个电视募捐专场晚会,募集资金3.6亿元。慈善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汶川抗震救灾、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百万志愿者展现着当代中国志愿者的新形象。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诞生,标志着我国慈善即将进入法制快车道、开启慈善繁荣新时代。

(四)

慈善事业的地位作用。慈善是行政力量、市场力量之外的推动社会进步的第三种力量。慈善组织,是与以政府为代表的第一部门、以企业为代表的第二部门并列的第三部门。慈善是第一、第二次分配的有效补充。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把慈善事业机制称为“三次分配”机制。要缩小财富差距,就应当有三次分配:初次分配要讲效率,以竞争为动力的分配,即根据能力大小决定收入多寡;二次分配要讲公平,以公平为原则的分配,政府利用税收等手段来帮助弱势群体,建立适度、公平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次分配要讲社会责任,是以道德为动力的分配,富人们在自愿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条件。慈善是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公共资源的提供者原本是政府,但政府可能因为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上的限制而未能及时满足社会对公众服务的需求,在这个时候需要慈善事业进行有效补充。同时,通过志愿精神的发挥和互助手段的使用,让比较富裕的人获得道德价值感上的幸福快乐,让比较贫困的人获得满足感及快乐幸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五)

慈善事业的演化特征。随着历史的演变进化,慈善事业出现了新常态化的特征,一是参与主体多元化。所有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区、村民自治组织均可以建立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的领域宽广,范围很大。慈善事业可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医院、进车站等等,实现大众慈善、文化慈善、服务慈善。二是捐助方式多样化。慈善事业发展进化,由原始的一对一互助,到一对多救助;由实物帮助,到现金救助;由面对面直接帮助,到不见面间接救助;由定向捐赠,到非定向捐赠;由现金捐赠,到“合同认捐”;由物质捐赠,到知识产权捐赠等。可以捐赠公益服务,也可以捐赠精神陪伴。既有物质文明,更有精神文明,慈善事业实现了与时俱进。三是救助范围的广泛化。慈善救助内容包括救灾、济困、扶贫、安老、助残、救孤、助学、助医等社会各个领域。实践慈善行为,时时可以做,处处都能做,事事均可做,人人皆可做。

(六)

慈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纵观古今中外开展慈善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是自觉自愿的原则。慈善捐赠行为应当是自觉自愿的行为,是发自内心的而不是带有勉强色彩的,更不是强迫的行为。捐赠人自愿将自己的财物等捐献出来,帮助受助者解决困难。二是不计回报的原则。慈善心灵是纯洁的,不含任何私心杂念。捐赠人捐赠财物等帮助他人是以不图回报为前提的,不得向受助人提出任何回报条件。三是尊重定向的原则。捐赠人捐赠财物等可以指定用于求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慈善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以保捐赠人意志的实现。四是隐私保密的原则。慈善工作要尊重捐赠人的权利,对捐赠人捐赠财物等有保密要求的,要尊重其意见,不得随意泄露其捐赠财物等情况。受助人如有保密要求的,应当尊重其家的隐私权。五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根据其实力而行,定位而行,要有所作为,尽心而为,同时要有所不为,不应当“出过头力”,以免服务不到位而产生负面影响。六是公开透明的原则。除提出要求保密的捐赠人外,原则上捐赠财物及救助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开,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让捐赠人明白所捐财物等“来有源、去有踪。”杜绝暗箱操作,以实现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七是依法行善的原则。坚持政治引领,依法慈善,慈善行为是在良心道德和自愿的基础上产生,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同时,也必须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不得有违反制度和法律的活动。网络慈善要利用和防范并重,既要充分利用功能作用,又要防止虚假慈善、利用慈善进行违法活动。

(七)

慈善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慈善的本质是不图回报的,但是也需要社会感恩回报的认可肯定。所以,我们要认真贯彻慈善法,联动政府定期对慈善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进行表彰奖励;要充分发挥现代媒体作用,创新慈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慈善理念、慈善精神、慈善典型等,不仅要宣传无私奉献的慈善精神,也要弘扬感恩回报的慈善品质,不断增强社会成员的慈善意识,让行善积德、知恩回报,深入人心,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慈善氛围。慈善事业发展前景是美好的。《慈善法》的出台实施,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和动力支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是建设精神文明的必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和《慈善法》精神。一要培育慈善组织,夯实慈善事业发展基础。二要完善政策法规,优化慈善事业制度环境。三要搭建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四要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五要创新模式载体,构建公众参与慈善平台。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努力打造中国特色的大众慈善品牌。

编辑 彭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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